早在1990年由原卫生部公布实施的《水产品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中就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向市场。”2010年这一《办法》废除。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出通知,拒绝不准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 早在1990年由原卫生部公布实施的《水产品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中就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向市场。
”2010年这一《办法》废除。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出通知,拒绝不准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尽管如此,河豚鱼却总是明里暗里经常出现在市面上,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涉及问题的批示中再度特别强调停售河豚鱼。
批示认为,河豚鱼所含河豚毒素,尽管有所不同品种河豚毒素差异显著,但其食用安全性风险皆较小。河豚鱼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令经营不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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